发文文号:青价格[2009]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9-01-08
实施时间:2009-01-08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已建住宅建筑红线内集中供热设施安装收费行为,维护用户与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原则及范围
已建住宅建筑红线内集中供热设施是指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起至各居民户室内所有供热设施。基本配置包括:散热器及配件、管材、阀门、管接件、保温材料以及与室外供热管网连接的管道、法兰、放水阀等。
二、信息公开
供热企业在安装集中供热设施前,须将批准的设计方案、工程主要原材料情况在居民区内进行公示,主要原材料应招标采购,采购价格应向用户公示。
三、收费原则
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已建住宅建筑红线内集中供热设施安装费,应当在总费用不超过主要原材料(包括散热器及配件、管材、阀门、管接件、保温材料以及与室外供热管网连接的管道、法兰、放水阀等)费用1.8倍的范围内,按照施工图、现行工程定额及向用户公示的原材料采购价格信息据实确定,并与用户签订安装合同(协议),明确施工期限、质量保证、保修期限等内容。未签订合同(协议)的,不得收费。
四、实施时间及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施行。本通知实施前,供热企业已与用户签订安装合同(协议)的,仍按原合同(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