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沪人社养发[2009]5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09-01-15
实施时间:2009-01-15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保障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市政府批准,本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2008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先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月。
上述两项合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100元的,补足到100元。
二、2008年12月底前年满70周岁,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2000元(含按沪人〔2001〕161及169号、沪府办发〔2003〕49号、沪人〔2007〕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补充养老金”,下同)的人员,再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4年1月1日~1938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29年1月1日~193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2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上述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其中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