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国农办[2009]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01-16
实施时间:2009-0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资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09]3号)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配套保障试点地区2009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资上限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09]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总体部署,立足农业综合开发的基本任务,围绕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的目标,更加注重支持粮食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县,着力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努力建设全国粮食核心产区;围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积极支持粮、棉、油、糖以及优势特色种植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效益和竞争力,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扶持粮食主产县,努力建设全国粮食核心产区。为推进国家粮食战略工程建设,积极打造全国粮食核心产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要将土地治理项目中的中低产田改造财政资金,进一步向粮食主产县集中,特别是向《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粮食产能大县倾斜。其中,粮食主产省要重点支持《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重点县;非粮食主产省也要加强对本地区粮食主产县中低产田改造的扶持。各省在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县的同时,适当兼顾非粮食主产县。
(二)着力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努力建设高标准农田。各省要把中低产田改造作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继续坚持把中低产田改造作为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的中心任务,不动摇、不松懈。除北京、河北、内蒙古、重庆、西藏、青海6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其他各省安排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含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财政投资不得低于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总投资的90%。按照建设高标准农田的要求,适当提高项目投资和建设标准,把中低产田项目区改造成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农田。
(三)支持生态综合治理,努力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各省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将全省土地治理项目中的生态综合治理资金集中向生态脆弱或丘陵山区倾斜,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同时,加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的农田防护林网等生态工程建设,努力保护和改善项目区的生态环境。
(四)推行农业节水灌溉,充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各省要把发展农业节水灌溉摆在土地治理项目建设中的突出位置,因地制宜发展现代灌溉农业和旱作农业,大力推广应用各种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灌溉及旱作农业技术,充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其中,平原地区要大力推广渠道防渗、地下管道输水等田间节水措施,充分利用地表水;丘陵山区要加强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大力支持集雨灌溉、节水灌溉等工程。继续做好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工作。
(五)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努力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各省要认真抓好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工作,切实提高科技推广费使用效果。要进一步加强先进适用的科研成果在项目区的推广普及,重点支持良种和良法的普遍应用,搞好先进适用技术的组合配套,强化对农民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努力把项目区建成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六)开展新农村试点项目建设,努力探索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路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农业综合开发应结合自身优势,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各省应在坚持农业综合开发基本任务的前提下,根据本地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继续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探索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措施。
(七)开展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努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各省要按照“依托龙头建基地,围绕基地扶龙头”的原则,继续做好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工作,重点是结合本地实际,围绕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统筹规划,整合资源,集中投入,使土地治理项目与产业化经营项目配套衔接,相互促进,加快区域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
(八)探索扶持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效方式,努力推进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积极开展扶持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试点,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继续做好“民办公助”投入机制、工程业主负责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统筹安排等试点工作,创新开发机制,提升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具体要求
(一)项目数量。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开发县,只能安排1个项目;财政投资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开发县,原则上可安排2个项目;财政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开发县,原则上可安排2至3个项目。
2008年已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立项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按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切块内资金安排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试点办法》(国农办[2006]178号)有关要求开展建设。相关省应将项目建设所需的中央财政资金在2009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予以安排,该项中央财政资金将在项目总体工程量完成50%以上且其他工作符合有关要求,并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检查审核后,再予拨付。
考虑到生态脆弱省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北京、内蒙古、重庆、西藏、青海5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30%的比例安排。河北省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比例可略高于10%,高出部分专门用于坝上地区生态建设。
(二)治理面积。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继续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确定治理面积。平均每个开发县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省份,单个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的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平均每个开发县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规模低于500万元的省份,单个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的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8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4000亩。如丘陵山区等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区治理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2至3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
单个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区的治理面积,天然草场不低于5000亩、人工草场不低于1000亩,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各不低于5000亩。
(三)投资标准。为适应建设高标准农田的需要,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在2008年基础上提高20%。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含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农民筹资和投劳折资,下同),原则上平原地区应达到760元、丘陵山区应达到980元。在保证达到上述项目区治理面积有关要求,并超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或统筹其他支农资金共同投入的前提下,允许相应提高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亩投资标准维持2008年的水平不变,原则上草原(场)建设亩投资标准不低于180元,小流域治理亩投资标准不低于900元,土地沙化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省可依据以上亩投资标准,对不同开发县、不同条件实行区别对待,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原则上全省同一类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应达到上述同类项目的标准。
(四)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高标准项目区。特别是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要坚持全面的高质量建设,在同一项目区内,不能搞所谓的“核心区”和“辐射区”即部分地块进行高标准治理(“核心区”),另一部分地块只搞低标准改造(“辐射区”)。
(五)农民筹资投劳。各省应高度重视农民筹资投劳工作,创新机制,采取措施,积极发动项目区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国农办[2005]239号,以下简称《规定》),按照“村内一事一议”政策要求,充分征求和尊重农民意见,并通过“竞争立项”、“先建后补”和“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切实调动农民自觉自愿筹资投劳搞开发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农民筹资投劳的实际情况,2009年各省农民筹资投劳比例允许在《规定》确定的比例基础上分别下调10%。
(六)农机具购置补贴。除黑龙江(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吉林两省可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10%的比例安排外,其他各省不得超过5%。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安排使用农机具购置资金,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种粮大户,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继续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区,与农业综合开发农机具购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提高项目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七)科技推广费。各省应积极创新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调动农业科研单位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农业科技推广的积极性,努力提高项目区农业科技生产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有关规定,科技推广费重点用于粮、棉、油、糖、蔬菜、瓜果、牧草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以及农业节水等技术推广。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区内适当安排经果林等种植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允许以省为单位,集中安排使用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应将省、地(市)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填报“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见附表)。各省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的项目评审情况及实施方案,应作单独说明,并随2009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八)工程管护费。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工程管护经费,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工作,确保已建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工程管护经费提取情况应按2009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报表中有关新的要求填写并单独反映。
四、认真开展有关试点工作
(一)继续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引导支农资金统筹支持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一项战略任务的指导思想,有关试点省按照《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支持新农村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继续搞好2007年和2008年经国家农发办审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引导支农资金统筹支持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以下简称“新农村试点项目”)。2009年新农村试点项目,单个项目建设所需的中央财政资金500万元,应在国家农发办下达给有关试点省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内予以安排,新农村试点项目建设所需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也应落实到位。新农村试点项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新农村试点项目区的清洁能源、村容村貌等各项公益设施建设,用试点项目引导的其他支农资金和农民、乡村集体及企业的自筹资金解决。试点省应单独批复新农村试点项目2009年年度实施计划,并将计划批复(附年度实施计划)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有关试点省要认真总结试点项目的成效、做法。
非试点省也应积极探索以项目区为平台,按照“统筹规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小型农田水利、农村道路、扶贫开发、农业生态建设等其他支农资金相互配合、统筹安排的试点,提高支农资金的整体效益。
(二)继续做好促进土地治理与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工作
1、实行竞争立项办法确定试点项目。各省可在2009年本省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总规模内单独切出少量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采取竞争立项方法,择优确定促进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项目中的土地治理项目。原则上各省安排不少于2个试点项目。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可以与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相结合。
2、优惠政策。允许试点项目区在2009年新确定的土地治理项目亩投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允许把原料基地建设中所必需的喷滴灌设施列入扶持范围;允许适当提高科技推广费的比例,按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投入总额的10%安排,重点用于新品种、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以及农民培训。
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情况应在2009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与2009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三)继续开展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试点工作
1、扶持政策。应采取竞争立项的办法,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允许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单独申报土地治理项目或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的单项工程。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单独申报的土地治理项目,项目区治理面积可适当降低,但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
2、试点要求。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在实行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同时,应积极开展以下三个方面的试点工作。一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为载体,探索财政、合作组织、企业、社会等多元化投入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有效措施。二是通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引导在项目区内实行统一种植、规模经营、标准化生产。三是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探索项目区已建工程和设施管护的机制。
各省的试点工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试点项目,可分别安排4-5个,试点情况应在2009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实施方案,与2009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四)继续做好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工作。按照《关于开展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2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河北、内蒙古、辽宁、陕西、宁夏等5省(自治区)要紧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全面深入总结近两年农业综合开发支持膜下滴灌节水技术的试点工作。同时,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本着“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原则,在本地选择2-3个有一定工作基础且干部群众积极性较高的项目区,开展新的试点工作。新的试点项目方案应于2009年2月底前报国家农发办评审,经评审合格后,列入2009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内,并作单独说明。
五、计划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评审。所有土地治理项目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编入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农发办继续负责组织评审年度中央财政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中低产田改造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其它土地治理项目。各省要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项目评估、审定,严格项目评审标准,扎实做好前期工作。由国家农发办负责评审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于2009年2月底前报送。
(二)计划编报。各省应依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2009年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拟建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省级或地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后,编制项目计划。各省须在2009年5月10日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项目计划。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报送项目计划应包括计划编制说明书、计划报表及附件等相关材料。2009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报表参数请到www.canstone.cn下载专区下载,报表格式和指标解释与2008年基本相同,请按照软件的操作方法和流程进行编报。
(三)计划审批。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如确需调整,应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送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准。调整项目需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应在项目批准立项的当年12月底之前报送。调整项目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准的,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一)凡是申报新增、变更开发县的省,须经国家农发办审批同意后(审定意见另行下达),才能编入本省2009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未经国家农发办审定同意的,一律不得纳入2009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
(二)各省农发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2009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工作。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