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保监发[2008]117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12-20
实施时间:2008-12-20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近年来,各地连续发生数起保险中介机构挪用侵占保费案件,引起消费者严重不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规范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收取保费业务管理,严厉打击保险中介机构挪用侵占保费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把委托保险代理机构收取保费的风险管控作为中介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保监会加强应收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代理机构代收保费的风险监测,及时催收逾期未交保费,并不断完善内部制度和外部合同,形成长效机制,化解风险隐患。
二、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法律法规,设立和管理代收保费账户、客户资金专用账户,规范保费代收和交付行为,按期履行合同义务,防止最初的违规和违约行为逐步演变为触犯刑事法律的严重违法行为。
三、各保监局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中介业务管控不力、引发或者纵容挪用侵占保费行为的保险公司和挪用、截留保费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恶意挪用侵占保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等单位。要通过典型案件处理,增强威慑力,防止保险中介机构挪用保费成为行业潜规则。
四、各保监局如发现保险公司以委托代理机构收取的保费未到账为由,拒绝承担保险合同义务,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应予以严惩。
五、各保监局要从源头抓起,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和完善委托保险代理机构收取保费业务的管理。要强化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监测预警,定期收集、分析相关数据,查找中介机构挪用侵占保费等风险隐患,及时跟进和处理,防止恶意违法案件频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