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鄂经企业[2008]252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12-18
实施时间:2008-12-18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经委(经济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投资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8]17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省经委、省财政厅决定提前组织200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200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是: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即担保机构、创业辅导机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共性技术平台、人才培训机构、信息咨询等服务机构。
(二)“双百”重点企业。即列入“三个三工程”的百家重点中小企业和百家民营排头兵企业。
(三)中小企业成长工程。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及有望进入规模以上的科技开发型、协作配套型、资源深加工型、劳动密集型、出口创汇型的成长性企业。
(四)其它扶持中小企业有关事项。
二、申报条件
(一)服务机构申报项目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格;
2、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业务能力及必要的服务设施;
3、有完整的服务规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4、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业绩突出;
5、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6、担保机构还需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开展担保业务一年以上,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2008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含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含60%)以上,担保的中小企业补助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08年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
(二)企业申报项目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4、申报的项目应是在2010年底前完成,建设期不超过两年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
5、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三、申报资料
(一)服务机构申报资料
1、项目申报的请示;
2、服务机构简介。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人员及结构、开展工作情况及效果、申请资金数额及用途、下步打算;
3、服务机构法人执照(复印件);
4、按照服务项目类别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担保服务需提供2008年末担保贷款卡、贷款凭证复印件、担保贷款情况、会计报表等。
创业服务提供创业服务登记表(复印件)及申请创业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见附件6)。
培训服务需提供培训通知(原件)、参加培训人员有关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等)、培训课程表(含日期、课程、课时、授课老师姓名)、培训现场照片及申请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见附件6)。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需提供开展服务的相关资料及申请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见附件6)。
技术服务需提供接受服务企业的名单及申请技术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见附件6)。
信息服务需提供开展服务活动的内容及申请信息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见附件6)。
信用服务需提供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实施方案、开展诚信活动的通知及有关资料,信用评价服务需提供接受服务的企业名单、信用报告或等级评价报告,信用征集服务需提供被征集企业名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及申请信用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见附件6)。
(二)企业项目申报资料
1、项目申报的请示;
2、项目立项资料:①项目投资批准或备案文号(复印件);②项目简介;③环保部门提供的环评意见;
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4、会计报表(复印件);
5、申请无偿资助企业还须提供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复印件。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
6、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还须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和付息凭证复印件。
7、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为整合资源、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好各项资金,对于已纳入全省重点产业集群所在地的县(市、区)可按申报条件申报1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补助项目,2008年已申报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项目和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地方,不再申报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其他市州直、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可申报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1项。
(二)上报程序
1、县(市、区)经济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单位)提出的《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联合行文上报市州经委、财政局。扩权县(市)经济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直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并抄报当地市州经委、财政局备案。
2、由市州经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县市区和市州直项目进行审核、汇总(附件5、6、7),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3、省直企业(单位)项目直接报送省经委、省财政厅。
五、申报要求
(一)材料质量。项目申报采取网上和纸质材料同时申报。即由基层经委(经济局)、财政局督促或帮助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省经委项目申报系统(www.hbsme.gov.cn)实行网上申报。同时,每个项目申报纸质资料一式两份通过邮局报送省经委。省财政厅只受理地方经委(经济局)、财政局的上报文件。
(二)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5日。
(三)工作要求。组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是做好2009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工作的基础,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切实将本地有影响的项目推荐上来。省经委、省财政厅将在各地推荐申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扶持,确定2009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联系方式:省经委中小企业处
联系电话:027-87231717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电话:027-67818605
附件:1、封面: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略)
2、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机构项目审核表(略)
3、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项目审核表(略)
4、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审核表(略)
5、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机构项目汇总表 (略)
6、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项目汇总表(略)
7、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汇总表(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