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文时间:2008-12-18
实施时间:2008-10-01
为了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政策环境,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对2001年适应“入世”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001年清理后至2008年9月30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近半年的努力,全省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共清理600件:
1.废止36件,占比6%;
2.宣布失效112件,占比18.7%;
3.继续有效352件,占比58.7%;
4.重新公布452件,占比17%。
二、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共清理7204件:
1.废止527件,占比7.3%;
2.宣布失效2235件,占比31%;
3.继续有效2978件,占比41.3%;
4.重新公布1464件,占比20.3%。
三、市州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共清理21303件:
1.废止4083件,占比19%;
2.宣布失效6574件,占比30.9%;
3.继续有效8360件,占比39.2%;
4.重新公布2216件,占比10.4%;
5.待修改70件。
四、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共清理38230件:
1.废止4582件,占比12%;
2.宣布失效12521件,占比32.8%;
3.继续有效16543件,占比43.3%;
4.重新公布4578件,占比12%;
5.待修改6件。
五、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共清理9272件:
1.废止1470件,占比15.8%;
2.宣布失效3490件,占比37.6%;
3.继续有效3565件,占比38.4%;
4.重新公布747件,占比8%。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规定,全省各级各部门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并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