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商资函[2008]21号
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8-08-26
实施时间:2008-08-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规定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有关非实质性变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同一城市经营地址变更、董事会人数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期限变更), 由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批复和批准证书复印件报商务部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属于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投资性公司、涉及专项规定、特定产业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商务部将建立抽查制度,每月将抽查企业名单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依据上述第一、二条审批的被抽查企业有关材料复印件以快递方式报送商务部(外资司)。
商务部报送材料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 政府大厅 外资司窗口
邮编:100731
联 系 人: 曾明
电 话: 65197387 65197852
四、如抽查中发现同一商务主管部门两次出现违规审批,商务部将在商务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改,收回委托。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