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等有关纳税评估工作的规定,结合北京地税纳税评估工作实际,现就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评估工作中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二、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三、税务机关实施实地调查核实,可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等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看企业账簿凭证等资料;根据核实工作需要,可通过企业财务部门安排向企业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或到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调查。
四、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前需分别向纳税人发送《税务约谈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并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五、税务机关在疑点核实过程中应责成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并签章确认,在评估工作完毕后将证明资料归档。
六、取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 491 号)中的税务函告核实方法,删除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税务函告”。
七、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5〕 360 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