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建标造函[2009]22号
发文部门:建设部
发文时间:2009-04-09
实施时间:2009-04-09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及有关专业部门,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149号部令)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就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范围
凡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申请资质延续。
二、资质延续的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表1),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149号部令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完成网上申报。
(三)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应对企业的书面材料及网上材料严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告和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网上申请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四)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在审核企业的书面材料时,须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机构对企业近三年日常监管的情况,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工作要力求规范,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提出企业资质延续的初审意见。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对初审意见、网上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核后公布结果。
(六)对准予资质延续的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收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统一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领新的资质证书。
三、资质延续办理时间
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等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逾期未办理资质延续的企业,原资质证书作废。
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略)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汇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