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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9-03-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发改办价格[2009]607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03-20

实施时间:2009-03-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资格证书”)三年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证书三年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重新认定工作,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重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自准予重新认定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价格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具有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5、近三年的业务工作报告和五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申请机构和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机构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即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初审机关”)申请重新办理资质、资格认定手续,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机关应当对申请机构的资质等级、申请人的专业资格是否符合我委第32号令第五、六、七条或第33号令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我委第32、33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本通知的规定对申请机构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以下初审材料:
  1、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重新认定初审意见正式文件(文本文件),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2、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报送《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重新认定(合格、不合格、变更、注销)初审名册》(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及申请机构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求附《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重新认定初审程序单》(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第32、33号令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批认定。
  (五)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重新认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依法予以注销。
  四、申报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认定审批每年集中办理两次。初审机关应当在资质、资格证书认定有效期届满90天前,将重新认定初审意见正式文件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初审机关应根据集中报送时间,确定本地区重新认定申请的受理时间,并告知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机构和申请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重新认定时,原有资质、资格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机构和申请人除需提交重新认定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变更和注销的初审。初审机关应根据申请机构和申请人的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并报送《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事项重新认定变更初审名册》。发生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重新认定手续等资质、资格注销情形的,填写并报送《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重新认定注销初审名册》。
  (三)准予重新认定后的变更和注销。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在重新认定后,申请资质、资格认定登记事项变更,以及发生我委第32、33号令规定的注销情形的,初审机关需填写初次认定时使用的《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变更初审名册》或《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注销初审名册》。
  六、工作要求
  (一)初审机关要将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申报的有关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按时办理重新认定手续。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应当一次告知申请机构或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初审机关应当对初审名册录入的申请机构和申请人的全部基本信息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四)初审机关要严格执行集中报送时间,不得随意拖延时间,影响整体工作进展。
  七、其他
  (一)请各初审机关将使用的专用电子邮箱地址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以获取上述表格及表格填写说明。
  (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联系,电话:(010)68011358、6801563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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