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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授予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16家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评估资格的批复

[日期:2009-01-0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财企[2009]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01-06

实施时间:2009-01-06

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重庆华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湘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岳华德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六合正旭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以下简称“财企81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重庆华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湘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岳华德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六合正旭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继续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包括涉及各类已发行或者拟发行证券的企业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以及涉及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资产评估业务。
  二、请你们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证监会颁发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交回财政部后,财政部、证监会即予换发新版资格证书。
  三、持有证券评估资格证书后,你们应当持续具备财企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六十九条和财企81号文第八条的规定,财政部、证监会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五、对财政部、证监会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发现的职业风险金、评估业务收入、费用支付等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不够规范的问题,你们要认真总结,加强制度规范,提高管理水平,避免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财政部 证监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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