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现将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5年7月1日起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12日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摘自财税[2008]156 号,财税[2008]156 号自 2015 年 7 月 1 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