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版本 English

背景:
阅读新闻

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6-10] 来源:  作者: [字体: ]

财关税[2011]9号
  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范围是指:
    (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

  (二)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进口的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源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免税种源(含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的单位,每年向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2月1日前连同本年度免税进口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的具体品种和数量另行规定。

  三、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免税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按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zhao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更多
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