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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1-26] 来源:京地税地〔2010〕222号  作者: [字体: ]

为积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5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强化税源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局要及时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各局应根据辖区内的税源情况,做好税费收入分析和预测,加强日常征管。
    二、进一步加强信息比对,堵塞征管漏洞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89号)文件要求,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回放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数据接收、分解、比对、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基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市局将进一步研究建立和完善两税信息比对的工作机制。各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内部协调配合,落实日常信息比对和结果反馈等工作。
    三、做好城建税适用税率认定工作
    对于适用5%或1%城建税税率的外资企业,各局要提前做好核心征管系统中的税率认定和录入工作,当纳税人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时,各局要及时在核心征管系统中进行修改,为确保城建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做好基础工作。
    各局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市局,并提出建议,以便共同研究、及时解决,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10〕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做好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改革意义,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符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符合税制改革总体方向,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费负担,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各地要充分认识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各项准备和实施工作,确保此项政策贯彻落实。
    二、 加强宣传解释,搞好纳税服务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一项重要而全新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增强纳税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现行政策和征管规定,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 摸清税源,规范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和国家税务局、工商管理局和主管外商投资的商务厅(局)等部门加强联系,充分利用各部门掌握的外资企业有关信息,及时做好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各纳税事项的确认工作,包括纳税人、纳税申报、纳税地点、适用税率等事项的确认,做好税源管理和纳税鉴定工作。各地还要根据本地区征管实际情况,规范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及时调整和完善税收征管系统,确保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工作顺利施行。
    对征管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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