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9号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扩大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的范围。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73号)的规定,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委托银行代征方式征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将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入委托银行代征范围。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扩大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的范围后,委托代征的银行暂不做调整。即东城区地方税务局、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委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征相关税费,其余各局委托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代征相关税费。
三、对于纳入委托银行代征税费的个体工商户,实施银行扣款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户;
(二)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
(三)税款入库方式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定期定额批量扣税,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需在《纳税人税款入库方式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同意税务机关按照其提供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扣款,并预存足额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