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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2-09-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家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保证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顺利执行,保持税负公平,现将有关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相关军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改[2007]1366)的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的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请遵照执行。

 

 

 

                                00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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