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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税委会[2009]7号
发文部门:国际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06-24
上市时间:2009-07-01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