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版本 English

背景:
阅读新闻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9-04-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深国税函[2009]138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4-27

实施时间:2009-04-27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照《关于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贸工源字[2009]41号)的规定执行。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规定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chenlinming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更多
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