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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9-04-1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深地税发[2009]172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4-10

实施时间:2009-04-10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20%;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认利润时,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成本利润率为20%;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成本利润率为15%。
  三、市局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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