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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09-04-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津地税企所[2009]7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4-08

实施时间:2009-01-0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市内六区、塘沽区、开发区、保税区、园区的,暂按15%。
  (二)开发项目位于东丽区、津南区、北辰区、西青区、汉沽区、大港区的,暂按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宁河县、静海县、武清区、宝坻区、蓟县的,暂按5%。
  (四)符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条件的,暂按3%。
  二、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纳税申报。
  (一)预缴申报。
  房地产企业账载利润+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栏。
  (二)汇算清缴申报。
  1.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第3列“调增金额”。
  2.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将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转回已按 “办法”第九条规定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即: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第4列“调减金额”。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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