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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09-03-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9]48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3-26

实施时间:2009-03-26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权限
  自2009年1月1日起,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研究决定,我省新办税务师事务所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审批,安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经办。
  二、设所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及需要递交的材料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执行。
  三、审批程序
  1.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所在市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递交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2.所在市国税局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会同市地税局按相关文件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后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报送的申请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经组长、副组长或组长、副组长委托的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批复文件。
  4.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接到批准文件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发起人。
  5.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7日内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团体会员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证照发放
  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的发证机关为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团体会员证》的发证机构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附件:1.安徽省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表(略)
  2.安徽省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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