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版本 English

背景:
阅读新闻

税总: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

[日期:2009-03-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国税办发[2009]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9-01-16

实施时间:2009-0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精神,现就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即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详见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审批事宜,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并抄送各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此前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继续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chenlinming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更多
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