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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请表 | ||||||
纳税人识别号: 申请人名称: | ||||||
基 |
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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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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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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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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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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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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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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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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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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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 |
何时占用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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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何处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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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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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宅基地面积 |
平方米 |
新宅基占用耕地面积 |
平方米 | |||
批准占用耕地面积 |
实际占用耕地面积 |
适用税额 |
应缴税款 | |||
平方米 |
平方米 |
元/平方米 |
元 | |||
缴、欠税情况 | ||||||
已缴税款 |
欠缴税款 |
欠税原因: | ||||
元 |
元 | |||||
申 |
理由: | |||||
减征耕地占用税 |
免征耕地占用税 | |||||
减税占地面积 |
减征税款 |
免税占地面积 |
免征税款 | |||
平方米 |
元 |
平方米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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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提供的相关资料目录 | ||||||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
减免税文书之二:
耕地占用税减免报送的材料
项 目 |
报送单位 |
报送材料 | ||
区局 |
地州局 |
县局 | ||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 |
30亩以上(含30亩) |
2亩以上(含2亩) |
2亩以下 |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建设的审批文件, 2.提供《实施办法》中所列举情形的占用耕地的相关资料 |
2.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
30亩以上(含30亩) |
2亩以上(含2亩) |
2亩以下 |
1.提供《实施办法》中所列举的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设施的相关证明资料 2.占用耕地面积的相关资料 |
3村民或者村级合作组织集资修建的村级道路 |
30亩以上(含30亩) |
2亩以上(含2亩) |
2亩以下 |
1.修建道路的相关审批文件 2.修建道路的预决算书 3.占用耕地面积相关资料 |
4.水库移民、灾民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重新建设自用住宅的 |
30亩以上(含30亩) |
2亩以上(含2亩) |
2亩以下 |
1.水库移民、灾民身份证明资料 2.建房规定标准文件 3.占用耕地面积的相关资料 |
5.军事设施占用耕地,<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所列的设施项目 |
30亩以上(含30亩) |
2亩以上(含2亩) |
2亩以下 |
1、提供按部队建制、批准权限履行程序后的批准证明材料 2、提供《实施办法》中所列设施占用耕地面积的相关资料 |
耕地占用税减免报送的材料
项 目 |
报送单位 |
报送材料 | ||
区局 |
地州局 |
县局 | ||
6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
30亩以上(含30亩) |
2亩以上(含2亩) |
2亩以下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设立学校、幼儿园的批准文书 2.用于学生、幼儿教育、保育场所占耕地面积的资料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养老院的批准文书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设立医院的批准文书 5.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配套设施所占耕地面积资料 |
7.农牧区居民以及兵团团场职工,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 |
30亩以上(含30亩) |
2亩以上(含2亩) |
2亩以下 |
1.农牧区居民以及兵团团场职工身份证明 2.批准按规定标准自建住宅文书 3.占用耕地面积资料 |
8.农牧区居民以及兵团团场职工,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 |
30亩以上(含30亩) |
2亩以上(含2亩) |
2亩以下 |
1.农牧区居民以及兵团团场职工身份证明 2.批准搬迁文件 3.原宅基地占用耕地面积资料 4.新建住宅占用耕地面积资料 |
9.农牧区和兵团团场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安置定居牧民以及符合自治区规定生活困难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 |
30亩以上(含30亩) |
2亩以上(含2亩) |
2亩以下 |
1.自治区所规定的生活困难标准 2.农牧区和兵团团场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安置定居农牧民县以上民政部门认证的身份证明 3.有关部门批准新建自用住宅证明 4.新建住宅占用耕地面积资料 |
减免税文书之三:
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报送的材料
项 目 |
备案单位 |
报送材料 | ||
区局 |
地州局 |
县局 | ||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 |
30亩以上(含30亩) |
2亩以上(含2亩) |
2亩以下 |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建设的审批文件 2、提供《实施办法》中所列举情形的占用耕地的相关证明资料 |
2.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
30亩以上(含30亩) |
2亩以上(含2亩) |
2亩以下 |
1、 提供《实施办法》中所列举的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设施的相关证明资料 2、 占用耕地面积的相关资料 |
3村民或者村级合作组织集资修建的村级道路 |
30亩以上(含30亩) |
2亩以上(含2亩) |
2亩以下 |
1、修建道路的相关审批文件 2、修建道路的预决算书 3、占用耕地面积资料 |
4.水库移民、灾民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重新建设自用住宅的 |
30亩以上(含30亩) |
2亩以上(含2亩) |
2亩以下 |
1、水库移民、灾民身份相关资料 2、规定标准文件 3.占用耕地面积的相关资料 |
5.军事设施占用耕地,<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所列的设施项目 |
30亩以上(含30亩) |
2亩以上(含2亩) |
2亩以下 |
1、提供按部队建制、批准权限履行程序后的批准证明材料 2、提供《实施办法》中所列设施占用耕地面积的相关资料 |
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报送的材料
项 目 |
备案单位 |
报送材料 | ||
区局 |
地州局 |
县局 | ||
6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
30亩以上(含30亩) |
2亩以上(含2亩) |
2亩以下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设立学校、幼儿园的批准文书 2.用于学生、幼儿教育、保育场所占耕地面积的资料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养老院的批准文书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设立医院的批准文书 5.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配套设施所占耕地面积资料 |
7.农牧区居民以及兵团团场职工,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 |
30亩以上(含30亩) |
2亩以上(含2亩) |
2亩以下 |
1、批准按规定标准自建住宅文书 2、占用耕地面积资料 |
8.农牧区居民以及兵团团场职工,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 |
30亩以上(含30亩) |
2亩以上(含2亩) |
2亩以下 |
1.批准搬迁文件 2原宅基地占用耕地面积资料 3.新建住宅占用耕地面积资料 |
9.农牧区和兵团团场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安置定居牧民以及符合自治区规定生活困难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 |
30亩以上(含30亩) |
2亩以上(含2亩) |
2亩以下 |
1、 自治区所规定的生活困难标准 2、农牧区和兵团团场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安置定居农牧民县以上民政部门认证的身份证明 3、有关部门批准新建自用住宅证明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文 件
新地税发〔2006〕2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
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已正式实施,区局根据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全区地税工作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结合政务公开,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使纳税人在办理各类减免税的过程中拥有知情权,提高各级地税机关的办事效率和质量。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
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地税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税收减免税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一、总则
(一)减免税的执法依据
本规程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二)减免税类型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纳税人根据减免税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查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和取消审批手续后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我区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的具体划分详见附件。
(三)减免税审批权限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所列举的税收优惠和减免税事项,规定由税务机关行使审批权限的,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权限执行;凡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减免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会商自治区财政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减免税的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
1、申请的条件: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依据、理由、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减免税金额等内容),(减免税文书之一);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根据不同税种及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详细内容见附件。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二)受理
1、受理部门;自治区级及地(州、市)地税局由征管部门受理;县(市、区)地税局应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置受理窗口。
2、受理职责:按照要求初审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资料:
(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并向纳税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出具《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减免税文书之三),退回申请资料。
(2)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3)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纳税人出具《减免税材料补正告知书》(减免税文书之四)。
(4)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向纳税人出具《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减免税文书之二)。
3、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4、移交时限:受理窗口或受理部门受理后及时登记《减免税受理、审批送达登记表》(减免税附表2),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转交减免税审查部门,并签字以明确责任。
5、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减免税,受理窗口或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减免税资料上报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
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局,由区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局,由区局会商自治区财政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审查
1、减免税审查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由审查人员写出审查报告。
2、减免税审查部门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减免税审查部门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地税局具体组织实施。
3、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转办的减免税项目,应由政府、财政厅、区地税局及主管税务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减免税项目审查。
4、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情况审查完毕后,调查人员提出初步意见。
(四)审批
1、审批原则
(1)必须以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
(2)必须按规定的权限审批,不准越权审批,更不准以权谋私。
(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2、审批程序
(1)审查人员提出建议交税政管理部门(科、处),由税政管理部门(科、处)讨论签署意见后,根据审批权限的不同,分别提交主管局领导或减免税审议委员会(税政审议工作领导小组);
(2)审批部门对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减免税的决定;对减免税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减免税的决定。税政管理部门应当日制作统一编号的《准予减免税决定书》或《不准予减免税决定》(减免税文书之五、六)。(区局由税政审议工作领导小组或税政管理处将批准的减免税决定盖章后转交征管部门,由征管部门当日制作统一编号的《准予减免税决定书》或《不准予减免税决定》)。
3、审批时限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州、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治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4、审批决定的送达
自治区级及地(州、市)地税局由征管部门将减免税审批决定分别送达纳税人及下级税务机关;县(市、区)地税局应由办税服务大厅受理窗口将减免税审批决定送达纳税人。
其中对不予减免税的应当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决定。
三、备案类减免税申报资料及登记备案
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应在备案类减免税事项发生前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备案,同时,应一并填报《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备案登记表》(减免税文书之八)。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备案通知书》(减免税文书之七)。
四、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一)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督
税务稽查部门和税政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3、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4、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5、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6、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二)对税务机关内部的监督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2、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3、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
监察部门、法规部门应对减免税审批工作是否按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进行监督。
五、责任追究
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税务机关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减免税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减免税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六、减免税的备案、总结
(一)税政管理部门(各税政管理科、处)及时登记《减免税管理台帐》,将减免税资料按户制作封面、目录,装订成册,分户登记《减免税管理台账》(减免税附表1)。
(二)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年度减免应入中央库收入税款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三)审批税务机关应在每年的4月底前填报《减免税情况统计表》,并作好书面总结;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必须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向区局各税政管理部门、征管部门和计财部门上报本地区上年度减免税(含备案类减免税)情况和总结及上年度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落实情况,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税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6月15日前将按照分管税种汇总各地、州、市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采用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征管部门。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底前,书面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我区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减免税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减免税管理的先进经验;减免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制定具体工作规程,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本“规程”未尽事项,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规程”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文 件
新地税发〔2008〕113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
缓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制度》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8年4月10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我区税收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及延期缴纳税款(以下简称“缓税”)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机构及职责
成立区局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委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各位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计划财务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地方税处、房地产税处、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审理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地方税处、房地产税处和征管处(以下简称“各业务处”)提请的税收减免及缓缴税款事项;负责监督检查下级地税机关的税收减免及缓缴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收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副局长(兼)担任,副主任由征收管理处处长、副处长和政策法规处处长(兼)担任,成员由征收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及纪检监察室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接收各税政处提交审委会审理的税收减、免、缓事项;及时提请召开审委会会议;负责审委会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总结上报全区地税系统税收减、免、缓事项的审批情况,汇总上报税收减免缓事项的各种报表;结合执法检查或专项检查对下级地税机关税收减、免、缓事项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委会审理工作内容
(一)税收减免事项审理工作内容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收减免事项进行审理:
1.需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税收减免事项;
2.应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税收减免事项(包括应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资产报损等应纳税所得额抵减事项);
3.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意见的税收减免事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办的税收减免事项。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理工作内容
应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缓税事项。
三、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程序
对提交审委会审理的税收减、免、缓事项的审理,按照会前准备、会议审理及会后落实的程序进行。
1.会前准备
(1)由主办(管)业务处对纳税人审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和审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包括:申请情况(时间、材料等)、减免缓事实(理由)、实地审核情况、审批依据、审批建议等内容。
(2)主办(管)业务处向审委会办公室提交需审委会集体审理的税收减免缓事项及初审意见。
(3)审委会办公室负责登记、汇集各业务处报送的税收减、免、缓事项,及时向审委会主任汇报提交议题情况,提请召开审委会会议,确定审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参会人员及列席人员,提前1天将会议通知、审理事项及初审意见送达审委会各成员。
2.会议审理
(1)审理会议由审委会主任召集,遇到特殊情况,审委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审委会成员处室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处室相关业务人员参会。
(2)主办(管)业务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向审委会详细说明提交审理的税收减、免、缓事项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初审意见。
(3)参会人员进行集体审理,做出税收减免缓决定。对有争议的事项,采取由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表决决定。
集体审理的主要内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关程序是否规范,税收减、免、缓事实是否成立,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初审意见是否合法等。对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税收减、免、缓税审批事项,还要重点审理初审意见是否合理。
(4)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3.会后落实
主办(管)业务处根据会议纪要负责具体落实:
(1)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税收减、免、缓事项,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发税收减、免审批文件和缓税文书,主送纳税人所在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抄送纳税人、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室及会签单位。
(2)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转办以及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税收减、免事项,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相关部门。
(3)税收减免审批文件(审理后核批的)自制发文件之日起30日内在自治区地税局网站上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除外。
4.材料归档
税收减、免、缓审批材料由主办(管)业务处进行整理归档。
四、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
审委会或各业务处配合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采取抽查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地税机关的税收减、免、缓审批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管理检查
1.检查税收减、免、缓事项审批政策把握的准确性、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审批工作的及时性;
2.检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实际享受税收减免的额度和期限,税收减免到期后恢复征税情况等;
3.检查享受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到期后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情况;
4.检查纳税人是否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虚假申请,或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等情况。
(二)管理监督
1.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管理监督
对在税收减、免、缓审批工作中发现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或越权审批的,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税务机关(单位)和税务人员,应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对纳税人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对纳税人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虚假申请的,或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取消纳税人税收减、免、缓优惠资格,对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予以处理或处罚。
附件1:税收减、免、缓事项审理提请书
附件2:税收减、免、缓审批台账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