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新地税发[2009]109号
发文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3-13
实施时间:2009-03-1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做好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地税局印发的《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制度》,现就做好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管理
(一)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实行申报制度。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报,并按“文书一”的规定办理。
(二)申报人需要提供的资料。申报人向地方税务局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事项应附送以下相关资料,并按“文书二”的规定办理:
1.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申请报告;
2.申请用地人的身份有效证件;
3.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书;
4.相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5.占地项目平面图;
6.申请用地权属变更方面资料。
(三)办理减免税手续的范围。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农用地在30亩(含30亩)至1000亩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手续;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农用地在2亩—30亩的,由地、州(市)级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手续;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在2亩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受理、审核
(一)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二)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三)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三、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的占用耕地、农用地在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办理的占用耕地、农用地在30亩(含30亩)至1000亩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地区、县(市)两级地方税务局办理的占用耕地、农用地在2亩(含2亩)至30亩(含30亩)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的占用耕地、农用地在2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地区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各级地税局在做好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和备案工作的同时,应按照征管法和有关规定建立“耕地占用税减免台帐”。
五、在受理、审核、审批、备案减免耕地占用税时,本通知未尽事项,均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00六年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和二00八年印发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1、减免税文书之一、之二、之三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新地税发〔2006〕28号)
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缓审理工作制度(新地税发〔2008〕113号)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