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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财税[2009]2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03-12
实施时间:2009-03-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将你区的煤炭(不含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为每吨3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