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鲁国税函[2009]69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3-20
实施时间:2009-03-2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4号)第七条、第十一条1-6款、第十二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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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函[2009]69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3-20 实施时间:2009-03-2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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