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桂地税发[2008]49号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3-19
实施时间:2009-03-1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地税系统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必须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外出经营纳税人同时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在《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核表》留下印模后退还给纳税人。原申请发票领购资格的《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停止使用。
二、对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发票种类、发票用量、购票方式的审核由税源管理岗负责,经审核后,由发票管理岗发给纳税人《发票领购薄》。
三、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管理,严格控制首次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最;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的形状和内容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由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机构刻制;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与实际不相符的不得发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