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版本 English

背景:
阅读新闻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管理操作办法

[日期:2009-03-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03-18

实施时间:2009-03-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缴工作,确保中央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纳入就地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银行业机构监管费,银行业业务监管费,港口建设费,电力监管机构罚没收入,水资源费以及今后财政部新增授权专员办实施就地监缴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要求,对没有纳入就地监缴范围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湖南专员办”)将以专项检查为主要形式,实施以查促管。
  第四条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国库和代理银行等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足额征收,及时入库,并接受湖南专员办的监督。
  第二章 票据管理
  第五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在湘中央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在湖南省购领非税票据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在湘中央单位征收或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解缴方式为就地入库的,统一到湖南专员办领取“一般缴款书”,将所收资金就地解缴中央金库。
  (二)在湘中央单位征收或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资源)收益与地方分成的罚没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确需到湖南省购领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单位填报“在湘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申请表”,经湖南专员办同意后,到湖南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办理“票据购领证”,由湖南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统一提供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第三章 日常监管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基础资料台账制度。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应按收费项目设立财务明细账;纳入中央或省收缴改革的项目,不做账务处理的应设立非税收入台账。征收部门还应按缴纳人设立征收台账,包括征收项目、征收标准、应征数、已征数和待征数。
  第七条 建立收入报表报送制度。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和省、市、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应于每月15日前向湖南专员办报送《中央非税收入收缴月报表》(附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相关非税收入缴款凭证;
  (二)相关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三)纳入收入收缴改革范围的非税收入应报送代收银行对账单;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建立收入对账制度。
  (一)各执收执罚单位征收中央非税收入后应及时与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或代理银行对账。
  (二)省、市、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作为非税收入汇缴部门,应将中央非税收入及时入库,并和人民银行国库对账。对应汇缴中央主管部门的非税收入督促执收单位及时汇缴。
  第九条 建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各执收执罚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非税收入的征收总结报告报送湖南专员办。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征收工作基本情况、收入增减原因分析、票据使用情况、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等。
  第十条 建立沟通协调制度。各执收执罚单位应加强与湖南专员办、地方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以及各代理银行的沟通协调,建立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机制。各部门和单位应将有关中央非税收入的相关文件资料和数据抄送湖南专员办。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湖南专员办依法开展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地方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配合和协助。
  第十二条 湖南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或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中央非税收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和调研,执收执罚单位应如实提供收费依据、账证、报表、银行账户、票据等有关资料,接受湖南专员办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没有纳入监缴范围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湖南专员办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选择2个项目开展重点检查与调研。
  第十四条 对就地监缴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湖南专员办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相关规定,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中央非税收入收缴月报表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chenlinming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更多
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