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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总: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8-06-1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财税[2008]7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06-11

实施时间:2008-07-01

失效时间:2008-12-31

补充说明: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本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作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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