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函〔2009〕5号
稽查局,集美、海沧、同安区局:
为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国税发〔2001〕054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稽〔2000〕5号文件印发),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年度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目的
了解2008年度稽查工作开展情况,检验稽查工作质量,增强税务稽查执法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税务稽查行为,以便总结经验,更好地推动今后稽查各项工作。
二、复查内容
(一)实施稽查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稽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被查企业是否查深查透,税(费)种是否查全,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适当,有无以权谋私、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现象;
(三)税务文书使用、制作是否正确规范;
(四)是否执行上级大要案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报告稽查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
(五)稽查案件是否超期、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等;稽查报告、审理报告、执行报告撰写是否完整,稽查文书制作是否符合规定格式;
(六)其它制度是否健全,廉政监督是否健全(有否稽查回访),档案建设是否规范等。
三、复查所属时间
原则上抽查2008年度已经查结的案件(含检查无发现问题的企业)及其档案资料。若复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的组织、人员、时间及对象安排
(一)检查时间。拟在4月份上旬。检查结束后由各复查小组提交复查报告和工作小结,由市局稽查局稽查管理科形成报告上报。
(二)复查人员组成和复查方式。此次复查由市局稽查局负责牵头,由市稽查局各科室和岛外区局稽查局抽人组成复查组。复查方式,原则上由市局稽查局抽人检查岛外区局稽查局,岛外区局稽查局抽人检查市局稽查局。具体抽调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五、复查数量。按2008年已结稽查案件数的15%抽查,市局稽查局各检查科、岛外各区稽查局每单位下户检查不低于3户。
六、复查要求
(一)在复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听取案件有关的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重要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二)复查组在复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反馈报告;
(三)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做好准备,及时为复查组提供相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复查组的复查报告应先反馈给接受复查的单位。复查发现有问题的,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闽地税稽〔2000〕5号)第11条规定处理;
(五)下户检查涉及的文书由市局稽查局统一确定。
二○○九年二月九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