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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的通知

[日期:2009-03-0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沪国税所[2009]22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3-02

实施时间:2009-03-02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沪国税所一[2008]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订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二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目录
  一、内资企业
  (市局审批类)
  1、世博会收入减免税 ……………………………………………………………(3)
  2、文化体制改革转制单位减免税………………………………………………(4)
  3、新办文化企业减免税…………………………………………………………(5)
  4、主辅分离企业减免税…………………………………………………………(6)
  5、转制科研机构减免税…………………………………………………………(8)
  6、股权分置改革收入减免税……………………………………………………(9)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10)
  (分局审批类)
  8、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11)
  9、再就业企业减免税………………………………….………………………(12)
  10、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13)
  11、中央企业清产核资税收优惠………………………………………………(14)
  12、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减免税……………………………………………(15)
  13、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单位减免税……………………………………………(16)
  1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17)
  15、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18)
  1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19)
  (备案类)
  17、国家储备商品补贴收入减免税………………………………………………(20)
  18、债转股企业补贴收入减免税………………………………………………(21)
  二、外资企业
  (市局审批类)
  1、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收优惠………………………………(22)
  2、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24)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收优惠………………………(26)
  4、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资企业税收优惠…………………………………………………………………(28)
  5、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30)
  (分局审批类)
  6、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32)
  7、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34)
  8、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收优惠………………………………………………………(36)
  9、再投资退税企业的税收优惠…………………………………………………(38)
  三、各类申请表、通知书(样张)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40)
  2、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审批结果通知书…………………………………(41)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42)
  4、暂停享受减免税通优惠知书…………………………………………………(42)
  事项名称:世博会收入减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0号,沪财法[2006]11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6]155号,沪财法[2006]号7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上海世博局、上海世博(集团)公司、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取得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分局上报的材料:
  1、分局书面请示。
  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期限: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收到市局的批复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二、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定税收优惠的类型和期限等。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文化体制改革转制单位减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沪财法[2005]40号转发)、《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财税政策实施意见》(沪财法[2005]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
  3、转制前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分局上报的材料:
  1、分局书面请示。
  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期限: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的减免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所得税优惠申请。
  5、收到市局的批复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二、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定所得税优惠的类型和期限。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新办文化体企业减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沪财法[2005]34号转发)、《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实施意》(沪财法[2005]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沪国税所一[2006]1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新办文化企业鉴定表。
  3、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分局上报的材料:
  1、分局书面请示。
  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期限: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的减免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所得税优惠申请。
  5、收到市局的批复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二、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定所得税优惠的类型和期限。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主辅分离企业减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沪财法[2003]1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沪财法[2006]3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上海市国税局 上海市地税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促进再就业税收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法[200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市局下发的认定名单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4、5、6项是指由国资委代章出具联合批复意见及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7、安置失业人员花名册。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分局上报的材料:
  1、分局书面请示。
  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期限: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所得税优惠申请。
  5、收到市局的批复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二、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定所得税优惠的类型和期限。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转制科研机构减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市经委关于上海地方应用型研究所深化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0]1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地方应用型研究所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0]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沪财法[2005]3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中央或地方有关部门下达的改制企业名单复印件。
  分局上报的材料:
  1、分局书面请示。
  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期限: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所得税优惠申请。
  5、收到市局的批复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二、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定所得税优惠的类型和期限。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股权分置改革收入减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03号,沪财法[2005]5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东大会决议及政府部门批文。
  3、收到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分局上报的材料:
  1、分局书面请示。
  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期限: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所得税优惠申请。
  5、收到市局的批复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二、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定所得税优惠的类型和期限。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6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发布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提供有关部门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新设立)的批复或投资的协议书(合同)。
  3、用于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说明及已纳税证明。
  4、用作分配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清算表。
  5、增资(新设)集成电路企业、封装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6、增资(新设)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7、再投资发生时纳税人记载再投资金额的转账凭证复印件。
  8、投资者委托纳税人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授权委托书。
  9、纳税人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董事会决议。
  分局上报的材料:
  1、分局书面请示。
  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期限: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所得税优惠申请。
  5、收到市局的批复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二、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定所得税优惠的类型和期限。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沪国税所一〔2008〕62号转发)、《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08]第0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认定(复审)名单。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市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市科委等四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研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审计报告。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促进再就业企业减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沪财法[2003]10号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沪财法[2006]3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上海市国税局 上海市地税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促进再就业税收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法[200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市局下发的认定名单。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安置失业人员花名册。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沪国税所一[2004]84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当年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及其占企业全部收入 (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比重的明细资料。
  4、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中央企业清产核资税收优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沪国税所一[2006]6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清产核资批复文件。
  3、中央企业纳税基本单位清产核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情况表。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减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7]10号,沪国税所一〔2007〕5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商务部试点企业名单。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单位减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安装费收入或所得的说明和相关证明。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的减免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国税总局关于发布2008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发布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名单。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697号)、《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国税总局关于发布2008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市局下发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发布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6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发布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国家储备商品补贴收入减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 <http://78.20.32.60/fagui/DisplayFile?keyid=12242>),沪财法[2006]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取得财政补贴收入的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期限:分局七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债转股企业补贴收入减免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沪财法[2005]号2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实施方案批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3、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
  4、财政返还收入凭证。
  期限:分局七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实施方案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收优惠
  过渡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沪国税所一[2008]62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原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市享受政策区域范围:上海市辖区内
  过渡政策内容: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生产性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的企业,优惠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外经贸委批准证书;
  3、行业经营许可批准文件;
  4、审计报告(历年审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分局上报的材料:
  1、分局书面申请;
  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期限: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审核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是否为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是否兼营其他一般项目,确认其是否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所得税优惠请示;
  5、收到市局的批复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二、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定减免税的类型和期限;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过渡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沪国税所一[2008]62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原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市享受政策区域范围:浦东新区。
  过渡政策内容: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生产性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的企业,优惠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外经贸委批准证书;
  3、行业经营许可批准文件;
  4、审计报告(历年审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分局上报的材料:
  1、分局书面申请;
  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期限: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审核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是否为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是否兼营其他一般项目,确认其是否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所得税优惠请示;
  5、收到市局的批复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二、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定减免税的类型和期限;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收优惠
  过渡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沪国税所一〔2008〕62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原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市享受政策区域范围:上海市辖区内。
  过渡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 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2008年按18%税率执行(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按18%的税率计算实际应缴纳所得税税额,将应纳所得税税额与实际应缴纳所得税税额的差额部分计作“减免税”,填入所得税申报表减免税栏);
  2009年按20%税率执行(同上);
  2010年按22%税率执行(同上);
  2011年按24%税率执行(同上);
  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同上)。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外经贸委批准证书;
  3、行业经营许可批准文件;
  4、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分局上报的材料:
  1、分局书面申请;
  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期限: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总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所得税优惠请示;
  5、收到市局的批复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二、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定减免税的类型和期限;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资企业税收优惠
  过渡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沪国税所一[2008]62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原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013号)规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本市享受政策区域范围:上海市辖区内。
  过渡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 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2008年按18%税率执行(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按18%的税率计算实际应缴纳所得税税额,将应纳所得税税额与实际应缴纳所得税税额的差额部分计作“减免税”,填入所得税申报表减免税栏);
  2009年按20%税率执行(同上);
  2010年按22%税率执行(同上);
  2011年按24%税率执行(同上);
  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同上)。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外经贸委批准证书;
  3、行业经营许可批准文件;
  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双密集型企业”证书复印件;
  5、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分局上报的材料:
  1、分局书面申请;
  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1-4项材料。
  期限: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所得税优惠请示;
  5、收到市局的批复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二、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定减免税的类型和期限;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过渡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沪国税所一[2008]62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原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市享受政策区域范围:浦东新区、南汇康桥工业区。
  过渡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 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2008年按18%税率执行(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按18%的税率计算实际应缴纳所得税税额,将应纳所得税税额与实际应缴纳所得税税额的差额部分计作“减免税”,填入所得税申报表减免税栏);
  2009年按20%税率执行(同上);
  2010年按22%税率执行(同上);
  2011年按24%税率执行(同上);
  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同上)。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生产性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比例);
  2、外经贸委批准证书;
  3、验资报告;
  4、主要生产设备清册;
  5、企业对生产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人员的说明;
  6、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证书;
  7、行业经营许可批准文件;
  8、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分局上报的材料:
  1、分局书面申请;
  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权限: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局审批。
  期限:
  1、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2、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
  1、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2、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
  3、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所得税优惠请示;
  5、收到市局的批复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二、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定减免税的类型和期限;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过渡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沪国税所一[2008]62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原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市享受政策区域范围:上海市辖区内。
  过渡政策内容: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生产性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企业,优惠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生产性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比例);
  2、经贸委批准证书;
  3、验资报告;
  4、主要生产设备清册;
  5、企业对生产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人员的说明;
  6、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证书;
  7、审计报告(历年审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过渡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沪国税所一[2008]62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原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市享受政策区域范围:
  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涉及区域: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南汇区。《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扩大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的复函》(商资函[2004]34号文)原规划面积增加8.3平方公里,扩展到闵行区,即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的延伸,后商资函[2006]9号文扩大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扩展到了南汇区部分地区;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过渡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 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2008年按18%税率执行(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按18%的税率计算实际应缴纳所得税税额,将应纳所得税税额与实际应缴纳所得税税额的差额部分计作“减免税”,填入所得税申报表减免税栏);
  2009年按20%税率执行(同上);
  2010年按22%税率执行(同上);
  2011年按24%税率执行(同上);
  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同上)。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生产性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比例);
  2、外经贸委批准证书;
  3、验资报告;
  4、主要生产设备清册;
  5、企业对生产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人员的说明;
  6、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证书;
  7、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收优惠
  过渡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沪国税所一〔2008〕62号转发)、《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08]第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原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本市享受政策区域范围:
  (1)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
  (2)张江高科园区;
  (3)金桥现代科技区;
  (4)中国纺织国际科技产业城;
  (5)上海大学科技园;
  (6)嘉定民营技术密集区。
  (经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过渡政策内容: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优惠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纳税人提交的资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市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市科委等四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鉴证报告。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核查纳税人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事项名称:再投资退税企业的税收优惠
  过渡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通知》(国税发[2008]23号、沪国税所一[2008]26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原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八十一条 税法第十条所说的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本市享受政策区域范围:上海市辖区内。
  过渡政策内容: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企业董事会关于再投资的决议;
  3、外国投资者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退税的委托书;
  4、提供有关部门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新设立)的批复(有关政府部门批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
  5、被投资企业增资(出资)后的营业执照;
  6、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
  7、被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8、投资转账凭证、银行汇款凭证、利润分配明细帐、应付股利明细帐;
  9、用作分配年度的的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表、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再投资退税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的再投资退税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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