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青地税征函[2009]6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2-04
实施时间:2009-02-01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每月的15日。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机关代收费的申报缴纳手续,经研究,自2009年2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旅馆业增容费、外债偿债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的申报缴纳期限比照营业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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