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9]5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的工作,既要充分凭借此项措施加强税源控制和税收征管,同时又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工作。
二、各级出具税务证明的国税机关,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开具税务证明,并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中所规定的内容开具税务证明,凡境内机构和个人在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后,各级国税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税务证明。对无须出具税务证明的对外付汇项目,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三、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统计《税务证明》出具情况,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