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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09-01-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9]8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1-22

实施时间:2009-01-22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对相关工作具体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税函〔2008〕1079号文第一款的规定,对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原标准的(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小规模纳税人仍应按国税函〔2006〕710号文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按照对于迫切、主动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予以优先安排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即刻按新标准受理一般纳税人申请。
  三、为了更好地做好对纳税人的服务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安装防伪税控系统和培训的能力,市局按照2008年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情况编制了《认定工作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请各分局分月填报安装培训税控计划数,并根据纳税人申请情况和分企业填报认定时间。该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分局征管部门,由征管部门核实后,按现行处理办法通知纳税人安装防伪税控系统和参加培训;一份报市局流转税处和征管处。对认定户数超过安装培训税控计划数的分局,需事先向市局征管处确认。
  四、在认定工作结束前,《计划表》需按月报送,对2009年2月底前需要认定企业名单,请于1月24日前上报,以后每月26日前上报次月认定名单。
  五、2009年未,市局将抽取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名单,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自2010年1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市局将通过上海财税网站对上述事项发布通告,税务机关内部信息通过市局FTP网络(PUBLIC2005/流转税处/一般纳税人认定)进行传递。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税总: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8]1079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12-31

实施时间:2009-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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