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版本 English

背景:
阅读新闻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日期:2009-01-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穗国税发[2009]29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1-21

实施时间:2009-01-2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办转字〔2008〕22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通过协查系统回复确认为“正常票”的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上述回复的相关资料与当期的出口退税原始凭证一并存档。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粤国税办转字〔2008〕226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补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8]1009号

发文时间:2008-12-08

实施时间:2008-12-0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8〕124号)收悉,批复如下:
  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8]607号

发文时间:2008-06-19

实施时间:2008-06-1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后续处理的请示》(深国税发〔2008〕74号)收悉,批复如下: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chenlinming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更多
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