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版本 English

背景:
阅读新闻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9-01-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豫国税发[2009]24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1-21

实施时间:2009-01-2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除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已取得有价值成果说明;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属于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
  二、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的研发费用,凡符合《通知》一至五条规定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chenlinming | 阅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更多
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