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管理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源管理科、税政管理科(特区外基层分局征收管理科)负责为纳税人出具《税务证明》。
二、税源管理科证明单管理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一份),审核《申请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审核合格的当场开具《税务证明》(一式三份)并签名,连同《申请表》提交科长岗审核批准。不合格的,辅导纳税人当场补正。若不能当场补正,告知纳税人所有需要补正事项。
三、税源管理科科长岗审核表格、附报资料及前岗位意见,审核无误的,在《申请表》上签署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并签名,核准《税务证明》。税源管理科将《申请表》与《税务证明》一并交税政管理科查验、制发文书后,留存《申请表》。此操作内部流转,不经纳税人传递。
四、税政管理科综合业务岗(特区外基层分局征收管理科综合管理岗)在经审核合格的《税务证明》上编码并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向纳税人发出《税务证明》二份,留存《税务证明》一份。
五、不属于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纳税人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按照属地原则到相应区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科(特区外基层分局征收管理科)办理。综合业务岗(特区外综合管理岗)审阅《申请表》(一式一份)填写是否完整,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当场为审核合格的纳税人开具《税务证明》(一式三份)并签名,连同《申请表》提交科长岗审批。科长岗审核表格、附报资料及前岗位意见,审核无误的,在申请表上签署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并签名,核准《税务证明》后,按第四条规定向纳税人发出《税务证明》二份,并留存《申请表》、《税务证明》一份。
六、各区局、基层分局应建立《税务证明》台帐管理制度,记录税务证明编码、纳税人、经办人等相关信息,制作《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于次年1月12日上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上述办法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