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沪国税征[2009]1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1-08
实施时间:2009-01-0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快实行机具开票,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手工开票的要求,为配合本市税控收款机的推广,本市将增设《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卷票)》和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适用范围
凡本市从事商业零售业务的纳税人,按规定使用机打的《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卷票)》(附件一)和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附件二)。
纳税人可按企业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发票式样。
二、发票式样
(一)《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卷票)》为两联卷式定长税控发票,上联为发票联,下联为记账联。
发票代码为:131000920251;规格尺寸为:76mm×177.8mm(7英寸);包装规格为:100份/卷,40卷/箱。
(二)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发票代码为;131000920351;规格尺寸为:190mm×101.6mm(4英寸);包装规格为:50份/包,40包/箱。
三、发票印制和防伪
(一)《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卷票)》
1、票头留两张带黑标不带正文的空白票,在100份发票后印制汇结联,并在汇结联下方喷印条形码,在汇结联后留三张带黑标不带正文的空白票。
2、上联为60克、下联为53—55克白色无碳复写纸。
3、发票上联正文文字印色为棕色,背面文字为黑色;税务监制章印色为红色,并在发票中央加印无色荧光防伪标记,原使用全国统一的防伪红色和棕色荧光油墨可改为普通的红色、棕色油墨印制。下联仅印有圆字体、右倾斜、空心“记账联”字样,印色为浅红色。
4、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采用喷墨方式印刷,按照号码机印刷的规格喷印(规格为:字高3mm,字宽1.66mm,字笔道0.32mm,字间距1.19mm,号码总长21.61mm,采用哥特字体)。
5、在每卷发票封口处喷印条形码。
(二)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1、三联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
2、第一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背涂紫色);第二联发票联(棕色油墨印框,税务监制章印色为红色,并加印无色荧光防伪标记,背涂紫色),原使用全国统一的防伪红色和棕色荧光油墨可改为普通的红色、棕色油墨印制;第三联记账联(红色油墨印框,普通打印纸)。
3、平推式电脑版号码机规格为:字高3.34mm,字宽1.86mm,字笔道0.34mm,字间距0.99mm,号码总长21.81mm,采用哥特字体。如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采用喷墨方式印刷的,按照号码机印刷的规格喷印。
四、发票开具
(一)发票单张开票限额、累计开票限额、退票限额等由各税务机关按照《上海市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在税控收款机初始化时设定。
(二)当开票项目较多,一张发票无法满足时,机器会自动打印下一张发票,直至项目打完为止,每张发票分别汇总计价。
(三)纳税人应将《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卷票)》汇结联的上联按顺序装订成册。
五、《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卷票)》和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自发文之日起启用。
六、《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卷票)》及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缴销、检查等管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卷票)》票样;(略)
2.平推式电脑版《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票样。 (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