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1-14
实施时间:2009-01-14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中介代理行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降低涉税风险,加强对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事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哈尔滨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从事鉴证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法定资质并且在上年年检合格,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在近三年未发生过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
(三)全面地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能够对企业的纳税和财务情况做出全面公证的评价,从业人员具备鉴证业务专业水平,具备审核、鉴证业务能力。中介机构要有能力定期开展对被代理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逐步提高其自行汇算清缴质量。
(四)中介机构具有一定规模,从业人员在15人以上,其中注册税务师不少于5人,具备鉴证业务能力的不少于10人,代理的企业户数不得少于30户,年收入不低于30万。为保证鉴证工作质量,每名从业人员鉴证的企业户数不得超过10户。
中介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财务混乱、核算不健全、未能依法纳税的,不能从事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对具备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于每年的1月5日至1月15日到管理中心(行业协会)申请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中介机构,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将于每年2月底前在内、外网站公布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和鉴证人员名单。
对未参加专业鉴证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鉴证人员、未对代理企业进行培训的中介机构,管理中心(行业协会)不予备案。
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时,应报送《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业务备案表》、《从事鉴证人员专业培训登记表》、《企业财务人员培训登记表》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执业证书、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等证照复印件,以及注册税务师人员明细表。
第四条 凡需要中介机构提供审核业务的企业,在已公布的中介机构范围内,自愿选择并与其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中介机构从事鉴证业务工作须与纳税人签订税务代理协议。
第五条 中介机构在审核、鉴证业务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审核业务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核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介机构根据审核、鉴证业务工作的需要,查询被审核企业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同时应保守被审核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中介机构在从事审核、鉴证业务时应当以国家法律、税收法规为依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所形成的鉴证证明,须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中介机构在审核、鉴证业务中如发现有关税收方面的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出具重大审核事项说明与审核证明,一并上报主管地税机关。重大和特殊事项是指:
(一)、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
(二)、被审核企业授意中介机构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后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三)、被审核企业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后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四)、中介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九条 凡参加鉴证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鉴证业务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规定的审核要点进行;出具的鉴证报告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规定的格式。
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应一式三份,其中被审核企业两份(含被审核企业申报税务机关一份),中介机构留存一份。
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和鉴证人员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条 中介机构承办审核、鉴证业务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代理台帐,保证鉴证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并对出具的涉税文书负责,所得税审核、鉴证业务档案保存应不少于10年。
第十一条 凡参加鉴证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在每年的6月15日前,将本年度参与鉴证业务工作情况的总结(内容包括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有关表格等)报送管理中心(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中介机构从事审核、鉴证业务,每年组织抽查、审查。通过税务机关抽查、审查发现中介机构为被审核企业出具报告,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造成被审核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被审核企业缴纳或者补缴税款、滞纳金外,对该中介机构处以被审核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哈尔滨市市地方税务局视其情节在以后三年内将其列入不信任的中介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对出具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在三年内取消其上述涉税审核、鉴证业务资格。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不得打着税务机关的旗号进行代理活动,不得发生有损税务机关声誉的言行;不得为获取代理业务而作虚假承诺;不得对自身的执业能力进行夸张或作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不得强制代理,强拉客户;不得使用压价、回扣或提成方式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否则,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鉴证业务收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收取,严禁无序竞争和乱收费。
第十五条 凡不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行的单位将在下一年度取消鉴证业务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和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
1.表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备案申请表.doc
2.表2:从事鉴证人员登记表.doc
3.表3:受托代理企业名单.doc
4.表4:企业财务人员培训登记表.doc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09年1月14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备案申请表
中介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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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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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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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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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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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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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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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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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鉴证企业数(另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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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从业人员 | ||||||||
以下由中介机构填写 |
以下由管理中心(协会)填写 | |||||||
姓名 |
执业资格 |
专业培训时间 |
是否具备鉴证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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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备案情况 | ||||||||
准予从事汇算清缴鉴证业务 人 准予受托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户企业 注税管理中心(协会)签章: 年 月 日 |
税务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 |||||||
从事鉴证人员登记表
中介机构名称:
序号 |
姓名 |
执业资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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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以事务所为单位进行登记,从事鉴证业务人员需如实填写表格,于1月22日前报管理中心,经培训合格准予从事鉴证业务。
受托代理企业名单
中介机构名称: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税务机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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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汇算清缴期内(1—5月),中介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全部代理企业填入上表,将纸质表报管理中心,同时将电子文稿制成EXCEL表格发至AAA信箱。
企业财务人员培训登记表
中介机构名称:
序号 |
受托代理企业名称 |
财务人同姓名 |
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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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中介机构为单位组织代理的企业培训报名,在与企业签订代理协议后,要及时将纸质表报至管理中心,同时将电子文稿制成EXCEL表格发至AAAW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