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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税事宜的通告

[日期:2009-01-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穗国税发[2009]14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1-14
实施时间:2009-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二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为确保我市采用定期定额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申报缴税不受影响,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定额执行期已到期或核定营业额发生调整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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