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穗国税发[2009]14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1-14
实施时间:2009-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二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为确保我市采用定期定额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申报缴税不受影响,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定额执行期已到期或核定营业额发生调整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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