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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户税收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8-12-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鲁国税函[2008]373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2-30

实施时间:2008-12-3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切实抓好我省个体税收管理工作,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综合征管软件V2.0个体定额核定功能升级工作。征收率调整涉及到综合征管软件V2.0个体定额核定功能的升级,主要包括征收率调整、应纳税额重新计算及定额文书的重新出具。对此,系统升级时,总局将从后台对原定额信息统一进行处理,并提供核定文书的重新出具功能。省局将按总局要求及时做好版本升级工作,确保前台业务的正常开展。在此之前,各地暂无需对原定额信息做特殊处理。
  二、适当延长个体定额执行期。鉴于近两年来各地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日趋规范,为有效减轻基层个体税收管理员工作负担,省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定额核定执行到期的个体户,新的个体定额执行期限调整为最长不超过一年(12个月),省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鲁国税发〔2006〕201号)第十一条关于定额调整期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届时省局将调整综合征管软件V2.0的相关配置,以确保新定额执行期限按新规定执行。
  三、对2009年1月1日原定额核定执行未到期的个体户,继续执行至原定额执行期止,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另行核定定额;对2009年1月1日定额执行期已到期的个体双定户,其定额核定、调整工作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及程序执行,以确保个体定额核定公正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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