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版本 English

背景:
阅读新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紧急通知

[日期:2009-01-0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冀国税函[2009]7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01-05

实施时间:2009-01-05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精神,现将我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行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经省局集中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确定北京握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自2009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应当使用该企业生产的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盘/传输盘单价均为690元。
  二、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百望呼叫中心(技术支持电话010-62466669)向纳税人免费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的远程技术支持服务,北京握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纳税人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北京握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税控盘代销网点联系方式附后)。
  三、我省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岗位设置情况如下,请各市信息中心按岗位设置赋权。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金税工程发行岗人员负责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的初始化安装操作。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人员负责接收机动车零售企业报送的上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防伪税控认证报税岗负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认证、数据反写等工作。
  四、我省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提供了与综合征管软件及数据同步工具的数据接口,实现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票核准和发票领购信息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同步及“一窗式比对”功能。
  五、本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将税控盘厂商相关信息告知需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零售企业,并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二○○九年一月五日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chenlinming | 阅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更多
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