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经常运送物资,而运送物资就不免要使用周边地区的乡镇道路,尤其是一些身处偏僻乡村的企业,对外运送物资的道路往往都比较劣质,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不便,于是一些企业就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并达成默契,企业采取赞助的形式帮助当地有关部门修建道路,将来修建道路完成后可以共同使用修建的道路,这种通过赞助方式修建道路的现象在现实中相当普遍。
赞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采取赞助的形式帮助当地有关部门修建道路,虽然达到了共同使用、互利双赢的目的,但是企业采取赞助的形式支付修建道路的资金,对企业将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却极为不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赞助支出之规定,企业赞助支出的费用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必然无法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企业之所以不能在税前扣除这些修建道路的支出,是因为这部分资金支出并没有形成企业的资产,尽管企业对修建的道路也可以使用,这似乎与企业的经营也是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从税法的角度上看,道路的所有权并不属于本企业,这些赞助支出仍然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因此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些修建道路的支出。
优化合作方式实现税前扣除
企业要想在税前能够扣除这些费用支出,就必须放弃采取赞助的形式修建道路,而应当与其它建设方进行协商,采取更加有利的方案修建道路:一是企业可以利用有限的资金,自主负责建设其中一定路段的道路,这样企业对自主修建的那一段道路拥有了完全的所有权,企业就可以将建设道路的支出最终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然后通过每年的计提折旧形式在税前扣除其中的费用;二是通过共同出资、共同建设道路,使企业成为共同建设道路的主办方之一,这样企业就可以对修建的道路拥有一定股份的所有权,企业将建设道路的支出最终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然后通过每年的计提折旧形式在税前扣除发生的费用。
如此修建道路的支出,一是可以规避赞助支出的属性,避免了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赞助支出的问题;二是企业建设的道路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对建设道路发生的支出就能资本化,然后每年就可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将折旧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最终能够按照折旧年限将修建道路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从而到达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三是今后道路在使用过程中,后续还要对道路不定期维修,因此企业可能在以后还会发生用于维修道路的支出,如果当初采取赞助的形式修建道路,这些维修道路的费用仍然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而如果采取自主修建道路形式,这些修建的道路就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企业今后一旦需要再次发生维修道路的支出,也就不再通过赞助的形式,而是属于对固定资产进行正常维修,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些维修道路的费用。
案例:
某矿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开采铁矿石,由于矿区在大山深处,山区道路坎坷不平,交通极不便利,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运送货物,于是2012年3月该企业与当地镇政府协商,由镇政府负责修建出山的道路,该企业赞助100万元,余款由镇政府出资,道路于2012年8月修建完工并投入使用。那么该企业在2013年5月对企业2012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就需要对捐赠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这就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而如果该企业当初不采用捐赠的方式修建道路,用企业出资的100万元自主负责修建一定长度的道路,其余道路由镇政府负责修建,那么企业对自主修建的道路就可以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企业就可以每年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用,并最终能够按照折旧年限将修建道路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从而到达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总体可以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同样是修建道路,从赞助形式转变为自主修建,企业只要在修建道路的长度上加以控制,就几乎不会影响花费资金的总量,不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企业对发生支出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拥有了所有权,这些固定资产也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际使用的资产,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企业对修建道路的支出最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名正言顺、合理合法,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