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医院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2月31日印发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