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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日期:2009-06-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登记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注协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7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宁琦
  联系电话:(010)68721166-1605
  传真:(010)68721166-5101
  电子邮件:dcwj@cicpa.org.cn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非执业会员登记工作,加强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执业会员是指未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入会登记和年度检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非执业会员相关制度的制定和登记审核,并指导地方注协开展非执业会员工作。
  第二章 登 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执业会员停止执业不超过5年。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超过5年的,应通过相关专业知识测试。相关测试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
  (二)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录入或导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见附表二)抄报中注协审核;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三)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对于审核合格的,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上公告;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地方注协。
  (四)经中注协审核合格的人员,由地方注协制发批准文件并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协不准予其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本办法第十条4、5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第三章 转会、退会和除名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转出地地方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三);
  (二)转出地地方注协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
  (三)转入地地方注协接到经转出地地方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地方注协提交退会申请,并同时提交非执业会员证书;
  (二)地方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所在地地方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当年批准的除外)必须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二)交纳会费情况;
  (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
  (一)在境外停留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的。
  (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地方注协应当在其非执业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第十五条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
  对于年检不予通过和自行退会的非执业会员,地方注协应当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当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可直接向中注协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接受中注协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中注协颁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会协字[1995]10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转会工作的补充说明》(会协字[1995]3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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