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渝会协[2006]16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6-02-22
实施时间:2006-02-22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来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4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2号)、《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的规定,为规范我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把好入门关,严格准入,保障行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拟在重庆辖区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来渝设立分支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变更中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的审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中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审查:
(一)向协会报送的资料及要求:
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资料一套。资料按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报送,其中公司制的“章程”、合伙制的“合伙协议”应参照中注协颁发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制定。
2、股东或合伙人简历表一份(见附件一)。
3、股东或合伙人近五年执业情况明细表一份(见附件二)。
4、拟任会计人员的《会计资格从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对申请资料及相关表格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填表人(拟任股东或合伙人且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虚假行为,记入行业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
(二)审查内容及时间要求:
1、协会在收到申报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协会将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符合要求的,协会将及时通知申请人提供股东或合伙人近五年的部分审计工作底稿。
2、协会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股东或合伙人审计工作底稿后,由行业专业技术委员会对照《独立审计准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底稿的实质性审查。
行业专业技术委员会作出审计质量较差审查结论的,协会不出具相关证明,并视报告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提交行业惩戒委员会,同时退回申报相关材料及审计工作底稿。
3、对符合股东或合伙人资格条件,且行业专业技术委员会作出审计质量较好审查结论的,协会在1个工作日内对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会人员和办公场地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协会出具《XX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附件三)。
4、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市财政局和协会网上公示无质疑的,在正式办理转所手续之前,协会对注册会计师进行集体谈话。
(三)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股东或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主动向协会上报变更资料,协会负责对涉及上述变更事项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进行审核,并出具《XX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的证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涉及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变更事项,应及时向协会备案。
二、申请设立评估机构,按照《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的规定申报,比照申请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查内容和相关要求办理。
评估机构涉及股东或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变更事项应及时报协会审查。
三、外地来渝设立分支机构比照上述一、二办理。
附件一:股东或合伙人简历表(略)
附件二:股东或合伙人近五年执业情况明细表(略)
附件三:《XX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略)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