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财考[2009]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时间:2009-04-14
实施时间:2009-0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2009年度)》,现予印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2009年度)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
(2009年度)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的规定,现将欧洲地区考生参加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凡已报名参加2009年8月28日至30日或2009年9月19日至20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的人员,不得再报名参加欧洲考区的考试。
二、免试及豁免条件
(一)中国公民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三、报名时间、方式和代理机构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09年5月11日至8月31日。
(二)报名方式和要求
1.报名方式采用网络报名。
2.2009年5月11日开始,报名人员可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网站,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专栏,根据提示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并提交电子照片资料。
3.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的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三)报名代理机构
报名代理机构为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以下简称考试代理机构)。
联系地址:ICAEW
Chartered Accountants’Hall
PO Box 433 Moorgate Place
London EC2P 2BJ
UK
联系人:Ms. Grace Shi
联系电话:+44(0)20 7920 8567
电子邮箱:grace.shi@icaew.co.uk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五、考试方式
闭卷、笔试。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六、考试时间安排及考试地点
(一)考试科目
2009年11月19日上午08:30—11:00 审 计
下午13:00—15:30财务成本管理
下午17:30—19:30 经济法
2009年11月20日上午08:30—11:30 会 计
下午13:30—15:30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下午17:30—19:30 税 法
(以上时间均为比利时当地时间)
(二)考试地点
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七、准考证的打印
报名人员可于2009年10月25日后,登录中注协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专栏,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及符合报名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考试。
八、考试报名费
考试报名费为每科100欧元。
报名人员办理完成网络报名后,根据打印的报名表,在5月11日至8月31日期间将报名费汇缴至考试代理机构开设的专用账户,过期不予受理。
报名人员可选择下列方式,办理报名费汇缴:
1.直接将报名费汇入ICAEW的欧元账户(仅限欧元)。ICAEW的国际银行账户号码(IBAN)是:GB69 NWBK 6072 1110 3113 35;ICAEW的银行代码(IBANBIC)是:NWBKGB2L。
2.用信用卡支付报名费。报名人员须填妥下列表格并传真至ICAEW国际部。
汇款后请将汇款通知作为凭据传真至ICAEW国际部(+44 20 76281874),并注明本人详细通讯地址。
九、辅导教材购买及问题解答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以及《经济法规汇编》,免费向应考人员提供,应考人员可在汇缴报名费后,由ICAEW据应考人员提供的详细地址寄发。
(二)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010-68703206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会计科目:examkj@cicpa.org;
审计科目: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cicpa.org;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examgzlf@cicpa.org;
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
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
财政部考办自2009年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十、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财政部考办通过考试代理机构通知应考人员。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财政部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考试代理机构或财政部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向财政部考办或考试代理机构领取。
十一、应考人员注意事项
(一)应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可在中注协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上述文件,应当自觉遵守。
(三)财政部考办将通过网络发布相关通知,应考人员应当随时登录中注协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专栏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