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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9-03-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京财会[2009]449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3-23

实施时间:2009-03-23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按照财政部令24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北京市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报备的范围
  在北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均在基本信息报备范围之内。
  二、基本信息报备的方法 、内容
  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结合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同时按照财政部24号令《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要求,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有关材料。
  (一)网上报备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基本信息报备之前,必须先核实会计行业管理网上的数据资料是否与本所实际情况相一致。数据资料与本所实际情况一致的,可直接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报备;数据资料与本所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先进行变更备案,经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确认后,再进行网上基本信息报备。
  1、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需办理变更备案的方法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分所负责人、办公场所等项目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请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通过“变更备案”程序进行网上变更并提交,同时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变更备案”材料。
  (2)事务所组织形式、事务所设立方式、事务所批准文号、事务所批准日期等属于不能修改信息,但又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将变更项目的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由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进行修改。
  (3)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等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务所可自行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进行修改变更,更正后的直接生效。
  发生变更备案需要上报财政部门备案材料的内容,请登陆北京市财政局网站:www.bjcz.gov.cn——财政热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中查看《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办理备案程序和有关问题的说明》。
  2、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进行“基本信息报备”的方法
  (1)会计师事务所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http://www.acc.gov.cn,在“基本信息报备”菜单中填写事务所基本情况、合伙人/股东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填写分所基本信息。
  (2)基本信息报备内容除股东(合伙人)数以填报日的实际情况为准外,其他数据以上年12月31日为准;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的有关数据包含分所,且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须一致。
  (二)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需要报送的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5、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6、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7、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8、 按照财政部财会函[2007]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
  9、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与证券资格所年度报备工作、中外合作所年度报备工作合并进行。其中:证券资格所除按上述要求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外,还应当按照财政部、证监会财会[2007]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五条要求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及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注册会计师情况表(见附件2);已经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完成有关业务报备,证券资格所不再向财政部提交财会[2007]6号文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要求的材料(上一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
  中外合作所请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网,按照财政部财会便[2009]8号《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向财政部直接报送有关材料。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证券资格所的财务报告应当由有证券资格所审计,但不得相互审计。证券资格所会计报表附注中的审计业务收入,应当只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验资、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收入。
  (二)“基本信息报备”待财政部门确认信息后,系统将根据备案数据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信息进行更新。对事务所、分所不满足设立条件的,系统显示该所进入整改状态(即:非正常执业)。与此同时,我们也将按照财政部24号令的规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如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满足设立条件,我局将撤回设立许可。
  (三)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结束后,我们将根据系统中更新的数据资料换发新版执业证书。新版执业证书融扩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部分信息,包括事务所名称、主任会计师、办公场所、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编号、注册资本、批准设立文号、批准日期等。领取新版执业证书的同时,收回旧版证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遗失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网密码的,需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密码重置申请,重置后的密码为会计师事务所编号。
  四、时间安排
  (一)2009年3月31 日(星期二)下午2:00点在裕龙国际酒店一层大宴会厅(海淀区阜成路40号)召开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布置工作大会,布置基本信息报备工作和对网上报备程序进行讲解。
  为提高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质量和保证我市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顺利完成,要求各事务所负责变更备案、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人员准时参加。
  (二)4月29日之前,完成报送变更备案材料和网上确认工作,上报材料请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处622房间。
  (三)5月31日会计行业管理网上的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结束,网上基本信息报备窗口同时关闭。要求上报的材料请送至北京市财政局服务大厅——会计处咨询台。
  (四)2009年7月6日至7月15日(周六、日除外),为执业证书的换发时间,换发地点:北京市财政局服务大厅(海淀区阜成路15号)。换发证书工作结束后,事务所持有的旧证书同时废止。
  希望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按时间、高质量完成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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