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川注协[2009]11号
发文部门: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3-12
实施时间:2009-03-12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在川分支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设立注册管理委员会。《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三届二十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附件:《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管理,根据《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注册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是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注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注册管理委员会按照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及转会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审议我省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三)审定注册会计师年检结果;
(四)审议拟设立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质条件审查相关规定;
(五)依照有关规定,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作出相应处理;
(六)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其中政府部门代表3名,注册会计师8名,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代表2名。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实务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的职务;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等处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熟悉行业注册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制度,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九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注册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注册管理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应采取会议方式;
(四)注册管理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全体委员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五)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
第十一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第十二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在审议与本人、本事务所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注册管理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四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