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桂财会[2009]12号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9-03-09
实施时间:2009-03-09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9〕8号)规定,经研究,2009年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继续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相结合的方式。为做好2009年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会计师事务所要按时报送书面报备材料。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7年5月10日前向我厅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报送的书面材料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汇总表(附件3);
3.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件4),同时报送电子版;(已在 “会计行业管理网”系统中录入报备的审计业务项目免提交书面材料及电子版)
4.2008年末资产负债表和2008年度利润表;
5.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6.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7.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8.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还应报送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
9.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2008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报送的书面材料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表(附件2);
2.事务所分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件4),同时报送电子版;(已在 “会计行业管理网”系统中录入报备的审计业务项目免提交书面材料及电子版)
3.2008年末资产负债表和2008年度利润表;
4.事务所分所及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5.事务所分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仅限于外省在我区设立的分所报送);
6.事务所分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还应报送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仅限于外省在我区设立的分所报送)。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08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审计业务收入,应当只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验资、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收入。
事务所2008年购买职业保险,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抵扣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的金额,按“可抵扣职业风险金的数额=2008年度负担的保险费×15”计算。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2008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二、全区会计师事务所要同时完成网上基本信息报备。
(一)网上填报内容。注意应登录系统网站(hppt://www.acc.gov.cn),在首页功能栏中选择“注册会计师专栏”后,事务所选择“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业务”,分所选择“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登录后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进行报备操作。其中,事务所(总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分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备案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且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须一致。
(二)及时完善变更备案手续。事务所在进行基本信息网上报备时,事务所注册资本(合伙制事务所出资总额)、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者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内容如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同时补报变更备案书面材料(报附件6、7、8、9及证明材料)。网上填报时对于不能修改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信息,应先通过“变更备案”等功能修改系统数据,待我厅(会计管理处)确认后再进行基本信息报备。
(三)系统登录用户名为我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系统初始登录密码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事务所、分所遗失登录密码的,应当向我厅(会计管理处)提出申请重置。重置后的密码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重置后可对密码进行修改。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认真按要求做好基本信息报备工作。
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是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我区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对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要指定专人负责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事务所负责人要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报送材料的各项内容要严格把关、如期报送。事务所逾期未进行报备的,我厅将根据《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公告。
四、对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我厅将进行严格审查。对在材料报送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厅将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我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我厅将根据《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我厅备案。在审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我厅将根据《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我厅将撤回设立许可。
(三)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我厅将根据《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取下达关注函直至给予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或者移送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
五、报备工作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张文娟、江小琴
联系电话:0771-5331595,5331603
电子邮箱:jiangxiaoqin0911@126.com
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69号财政大厦8层会计管理处
邮政编码:530021
附件:(略)
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5.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
6.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7.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8.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
9.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九日